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都江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用地,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都江堰水利工程经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拥有的水面、水体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