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面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费必须用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