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