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或其委托的下级蚕种管理机构决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可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或其委托的下级蚕种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