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或其委托的下级蚕种管理机构决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可由省蚕种管理总站或其委托的下级蚕种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