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的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蚕种管理机构受省蚕种管理总站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