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四川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负责全省蚕种的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级蚕种管理机构受省蚕种管理总站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