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第三十条已修改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经蚕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发给省统一印制的蚕种质量合格证。无蚕种质量合格证的蚕种,蚕种冷库不得安排出、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供应和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