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蚕种场收购原蚕种茧,不交纳蚕桑技术改进费。

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蚕种改良费和价格风险金,由省蚕种管理总站统一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