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已修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执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