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