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