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县境的准运证,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运输野生动物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货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