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