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经费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