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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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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效

围湖造地、围库造地、不按批准的围垦方案围垦河道或者不按计划退地还湖、还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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