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