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费标准,按照供水工程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水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