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管辖内的一切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学校等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北川羌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