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团结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县。在处理各民族之间的特殊问题时,应当在尊重相互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户籍在自治县且在境内居住的其他民族的公民,同等享受羌民族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