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优教,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制定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行。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