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

自治机关提请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给予利益补偿。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