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地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森林、矿藏、水流、荒山、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依法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自治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制定合理利用境内的自然资源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市场需求,制定充分利用国家在自治县安排资源开发项目的照顾和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