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就业政策、民族政策、劳动人事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财政供养人员的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

自治县在录用公务员时,对羌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按高于其人口比例的标准确定名额,择优录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或聘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和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