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

(二)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三)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