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图纸、资料、帐册等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