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图纸、资料、帐册等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