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专利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纠纷案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书面申请中止调解、处理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中止调解、处理的申请,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