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申请国家扶持、投资的科技项目;

(四)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