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