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