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教育规划,加强中医药学历教育和中医药职业技术教育,建立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基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