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中药资源状况,加强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药用资源和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培育和保护区域药材知名品牌,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建立中药材质量验收制度,规范中药材的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的配制行为,保证中药材和制剂的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和制剂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