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县(市、区)属以上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性质的,应当征求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