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