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