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