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挖掘或者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