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于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不及时,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