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工程竣工交接手续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