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规划道路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征地单位对暂不实施建设的城市道路用地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硬化,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给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