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标准进行养护和管理,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