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异地房地产咨询机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来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应当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房地产咨询机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