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房地产咨询机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证明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