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二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