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条已修改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