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四条已修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是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