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三条已修改市辖区的人民政府驻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