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价格鉴证人员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