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鉴证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名称;(二)价格鉴证标的物、目的和基准日;(三)调查、勘验和测算情况;(四)价格鉴证依据和方法;(五)价格鉴证结论;(六)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