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机构和委托单位名称;

(二)价格鉴证标的物、目的和基准日;

(三)调查、勘验和测算情况;

(四)价格鉴证依据和方法;

(五)价格鉴证结论;

(六)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