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单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