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不得收取鉴证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定预算专项拨付或者补贴;其他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鉴证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