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其他关系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