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章 鉴证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已修改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其他关系的。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